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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明说?暗示也不行!案说泄露内幕信息罪|券事检语
北京市检三分院
2018年9月,股民老张前后买入了上市公司医疗公司股票近2000万元。看来,老张对医疗公司的发展前景信心满满,准备大赚一笔。然而,这并不是一次“单纯”的投资——医疗公司的股票基本面并不好,刚刚被ST,购买ST股票具有较大的风险,医疗公司也被移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只能用普通证券账户进行交易。老张炒股多年,有一定的经验和资金,四年来主要用信用账户炒股,这次为了买入医疗公司的股票,重新启用了自己的普通账户,决心十分坚定。当然,有很多股民追求高风险高回报,有炒ST股票的习惯,但老张似乎是一个比较“稳健”的投资者,在2014年11月到2018年9月间,老张一支ST股票都没有交易过,早年交易过的ST股票最大金额也仅为120余万元,远低于此次买入规模。这不禁令人生疑,老张难道已经“臻入化境”,凭借多年炒股经验,分析出医疗公司即将逆风翻盘?还是说,老张知道了些什么……
案件背景
2018年3月初,上市公司医疗公司在重重经营困难压力下找到资管公司,希望资管公司能够帮助医疗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管公司在进行了一系列评估后,与医疗公司签署了《综合服务意向协议》,由资管公司为医疗公司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化解债务危机。
2018年10月8日,医疗公司发布停牌公告,10月9日,医疗公司发布《与资管公司签署〈综合服务意向协议〉公告》并于当日复盘。由于资管公司为医疗公司提供综合服务能够极大推动医疗公司债务危机的化解,进而显著影响医疗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同时在10月8日之前该事项并未公开,因此这一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根据证监会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形成时点不晚于2018年7月19日,公开于2018年10月8日。
王某作为资管公司副总经理和投资投行部的主管领导,在此次合作过程中全程参与并担任该项目的负责人,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老张购入医疗公司股票的时间恰恰就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而在买入医疗公司股票前,老张和王某有过十分密切的联系。
原来,老张和王某相识已久,二人因开展业务相识,之后私底下也经常接触,就在2018年8月中旬老张和王某打了一通电话之后,就发生了文章开头老张大量买入ST医疗的那一幕。很容易怀疑,是不是王某在电话中向老张泄露了内幕信息呢?在司法实践中,内幕信息传递往往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尽管老张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同时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了通联,但是如何证明王某确实向老张泄露了内幕信息,则是困扰在检察人员心头的难题...
检察履职
检察人员通过亲历审查证据,本案三个关键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内容关联
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王某和老张的通联内容与内幕信息高度相关。2018年以来,王某和老张在见面聊天、电话联系过程中,多次谈起过医疗公司不良债务问题,这使得老张感觉到——王某所在的资管公司应该对做医疗公司的不良资产业务比较感兴趣。在交流看法时,王某也向老张透露过其所在的资管公司对于医疗公司的不良资产能够接受的价格区间。可见在二人交谈中,王某就差把“资管公司要做医疗公司不良资产业务”明摆着告诉老张了。
目的明显
本案中,老张和王某的交谈具有明显的刺探目的。现有证据证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是唯一与老张联系过的知情人,老张只有王某这一个内幕信息来源。老张多次找王某交流医疗公司债务重组的问题,并明确向王某询问过资管公司是否要做医疗公司的这项业务,足以证明其接触联络王某的目的明确,就是为了向王某刺探内幕信息。老张到案后虽然对交谈内容的供述闪烁反复,但其明确承认,与王某的交流事实上增强了其买入医疗上市公司股票的信心和判断。
达成默契
通过长时间的接触和交流,王某和老张之间已然形成了某种默契。老张曾两次私下问王某资管公司是不是要给医疗公司做债务重组,王某都没有理会,直到2018年8月的那通电话,老张再次问医疗公司重组一事时,王某表示“我不知道”。随后,老张便挂断了电话,很少与王某再联系了。原来,王某平时与老张在谈及业务问题时,回答得都很专业且明确,王某此次故意隐晦地以“我不知道”这样含糊的方式进行答复,二人已经心照不宣,此后骤然减少联系、保持距离,也反映了二人对传递内幕信息这一事实刻意回避的心态。
综合上述三方面的事实,检察官认为王某明知其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面对老张的主动刺探行为,采取暗示方式泄露内幕信息,应当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分别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将被告人王某、老张依法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原来拒不认罪的王某主动供认了自己确实向老张通过暗示方式泄露了内幕信息,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审判,王某因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七十万元;老张因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七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
法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施加了严格的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以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本案中,王某作为某大型金融企业的原高级管理人员,本应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但王某没有坚守底线,对相关法律规定心存侥幸,以为自己能够通过“暗示”手段巧妙地规避责任,殊不知暗示也是违法,泄露必将追责。上市公司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学法知法守法,以案为鉴,严守保密义务、忠实义务,杜绝发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行为,做守法诚信的市场参与者,共同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秩序。
(第163期)
END
出品:北京市检三分院
供稿:第七检察部 郑策